聲明:其實底下的論述是直接改作郭健中律師的 「台客」可否註冊成為商標一文,只是把一些詞彙換成與本爭議相關的詞彙,讓大家比較容易看得懂。如郭健中律師無法接受本行為,請來信告知,本人將撤除本文。
如內文有所疏失,望各位前輩能夠告知小弟進行修改。


萌點女僕餐廳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取得“女僕”-R-商標專利權(註冊no :01411-239)此事引起網路輿論譁然,此一爭議令我想到三年前的台客商標事件。當時郭健中律師曾撰文” 「台客」可否註冊成為商標”對該案件詳述,郭律師認為該爭議涉及二個不同層次的問題,而本人在此進行引申使用。第一個問題是:女僕一詞是否可註冊成為商標?如果可以,另一個問題是:未來如有單位舉辦活動,活動名稱當中有「女僕」二字,是否會侵害萌點女僕餐廳之商標權?

1.究竟「女僕」一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?

就第一個層次來說,究竟「女僕」一詞可否註冊成為商標?必須從商標之基本要件加以檢視。商標獲准註冊之前提要件之一,是必須具備「識別性」,也就是必須使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,並藉以與他人之商品或服務相區別。究竟「女僕」一詞是否具備商標之「識別性」,即成為此一爭議之焦點所在。而判斷「識別性」是否具備,則須由該文字本身及衍伸之意涵,參酌社會大眾廣泛之認知,並考量該文字與所欲指定使用之商品或服務間之關係,綜合加以判斷。

「女僕」一詞是否已成為御宅文化產物之代名詞,必須參考前述之事實而認定。惟各界評論所涉及商標基本理論之謬誤,需加以釐清,方有助於了解此一爭議核心所在。

1.「一般用語」是否不該被註冊成為商標
女僕一詞屬「一般用語」,不應被註冊成為商標。事實上,商標絕非以自創之文字為限,許多商標皆是「一般用語」,例如「統一」商標、「蘋果」電腦、「鱷魚」蚊香便是最好的例子。

2. 「女僕一詞是御宅文化的資產,不能被壟斷」;「把「女僕」當自己的功勳,拿來賣錢,無異侵占御宅文化資產,挪為私有物」。
事實上,非僅「女僕」一詞,所有的文字都是全人類的共同資產。所以容許私人將某些文字註冊成為商標,而賦予排除他人使用之權利,是商標制度設計下,為維持公平競爭並促進商業交易,所刻意容許的壟斷。試想,若不允許壟斷使用某些文字,商標品牌即不可能存在。倘若商標品牌不存在,我們的消費生活會產生多少的不便,消費者無法再依賴品牌輕鬆預測商品品質,並辨識來源,選購合適商品成為一件困難的事,市場競爭秩序也會因此大亂。容許文字被獨占是不得不的選擇。然而所謂壟斷,是有其限度的,並不是文字一經註冊後,就可排除他人所有的使用,非相關商品之使用或並非作為商標的使用即不受拘束。

本文(正確來說是郭律師的觀點)認為,「女僕」是否已經如同「鄉民」、「台客」等詞彙,被廣泛使用成為某種次文化之代名詞,仍有相當之討論空間,但至少,註冊在與女僕次文化風格無關之商品上,是絕對可以被容許的。

(一個未解決須要強者幫忙的問題:如果在註冊該商標時有其他廠商同時使用該商標進行商業活動,該如何解決?)

2.未來如有單位舉辦活動,活動名稱當中有「女僕」二字,是否會侵害萌點女僕餐廳之商標權?


商標權所能夠排除的使用,僅僅只限於作為「商標」的使用,若非將該文字作為商標之使用,因不會有商標主體混淆之可能,亦不受限制,這是商標法所稱的善意合理使用。而所謂商標的使用,依照商標法第6條之定義,是指「為行銷之目的」,將商標用於包括商品或其他「任何足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」之媒介物。依照此一定義,無行銷商品或服務目的之使用,不會構成商標使用。此外,若使用之方式,不會讓消費者覺得是商標的使用,也不是商標的使用。拿之前在台北地下街舉辦的「女僕博覽會」舉例好了,若認為「女僕」指的是次文化產物及參與活動的特定喜好族群對象,「博覽會」表示指陳列物品並於特定時間內供人參觀的集會,為一種大型項目管理及社交活動。本文(正確來說是郭律師的觀點)認為此一使用方式,是在描述活動之內容及性質,並非商標之使用。既非商標之使用,即無侵害萌點女僕餐廳之女僕商標權。同理,其他非商標之使用亦不受禁止,不會發生所謂「商品、書籍或雜誌提到『女僕』,都可能觸犯商標侵權」之情形。

其次,商標註冊必須指定所使用之商品範圍,原則上商標權之範圍,只及於排除他人使用在相同或類似之商品,除非是著名商標,使用與他人相同或類似商標在不相關商品上,是不受限制的。

結論:異形快去修商標法啦!這樣以後就不用剪貼修改別人的文章了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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